現在這個世代大家都不生孩子,
但是都養寵物,
貓貓狗狗看起來很萌很可愛,
看似無害其實是具有很大殺傷力的!
日前就有一位網友,他非常的喜歡動物,
尤其是狗。
可是他在臉書的粉專【靠北毛小孩】裡面匿名說到,
他某一天走在路上時,
摸了正在散步的一位女子的狗,
雖然沒有爭取主人的同意,
但還是摸了,
結果就被咬了...
接下來我們直接看原文,
法律相關條文放在下面。
以下原文:
大家好,最近我遇到一件很瞎的事情,因為和寵物有關,想在這邊詢問大家,如有違規我會刪文。
事情是這樣的,因為我很喜歡狗,所以只要看到有狗狗都會想要摸牠,如果在路上遇到也會想伸手摸一摸,一直都是這樣沒發生過什麼特別的事情過。
但最近卻發生了一件事情,我和平常一樣在路上行走,正好看到一個女生OL牽著一條土狗散步,如圖片:
因為覺得可愛,所以我伸手摸了狗狗,但因為摸之前我並沒有經過主人同意,所以當我將手放在狗身上時,那隻狗突然發狂似的咬我的手跟腳,導致我皮膚嚴重受傷流血,到現在還綁著繃帶。
後來聽主人說才知道,這隻狗的脾氣很暴躁,除了主人和親近的人以外都不友善,所以才會攻擊我。
但我今天想請問的是,關於我受傷和醫療費的事情,我是否能向對方提出傷害告訴?
或是過失傷害罪?
請求醫療方面的民事賠償,畢竟雖然是我主動去摸狗,但狗造成我受傷也是事實,我印象中在國外這種事情好像可以勝訴,但我自己也沒有錢可以請律師,所以想在板上問有養寵物的人,我打這個官司的勝率高嗎?謝謝
以下原文截圖:
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來看:
飼主帶寵物出門時,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以避免寵物咬人。
如果飼主未採取防護措施導致寵物咬傷人時,因飼主本來可以防範卻未防範,對於寵物咬傷人這件事具有過失,可能得面臨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。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
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根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:
飼主未做防護措施致寵物咬人除了得面臨刑事責任外,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也就是說飼主還必須就被害人被咬傷而受到之損害進行賠償。
不過寵物究竟是出於什麼原因咬人,涉及到飼主賠償問題。
那依據網友的說法的話,應為下列這一項唷~
寵物如果是受到被害人挑動而去咬被害人,此時飼主雖然因未採取適當管束措施,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,對於被害人因寵物咬傷而受到之損害仍需予以賠償。
但依照同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,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,或免除之。
也就是說,被害人挑動寵物導致自己被咬,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,所以法院此時可以減輕飼主的賠償責任。
所以,不管是飼主還是經過寵物的旁人,
都應該保持警覺心,
尤其是飼主比較了解毛孩,
若知道毛孩的個性,應該要做好防禦措施唷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