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5歲男生在出租屋浴室洗澡,因熱水器漏電觸電身亡,
父母將房東告上法庭,要求被告賠償百萬餘元(人民幣,下同)。
那麼房東有無責任?
近日,鄭州市金水法院對外發布了該起案件。
2019年,受害人小張來鄭務工,
通過某房仲公司租住袁姓房東名下的房屋一間,
與其鄭姓女友同住,與其他租客共用同一浴室。
後房東與房仲公司解除關係,
租期滿後,
受害人雖未與房東重新簽訂合約,
但其女友通過口頭溝通與袁男達成續租合意,
並通過微信轉帳向袁男支付了租金。
續租期內,2020年12月12日下午,
受害人小張使用租住房屋電熱水器洗澡,
因熱水器發生漏電,小張觸電身亡,得年25歲。
被害者父母認為,袁男應確保房屋及熱水器等設施安全,
並對涉案房屋的電路、電器等設施具有安全維護義務,
對受害人觸電身亡具有過錯,給死者家屬精神上造成重大傷害,
遂將袁男告上法庭,要求袁男支付死亡賠償金、
精神撫慰金等多項費用合計100萬餘元(人民幣,下同),
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、保全費用。
案件經開庭審理查明,
事故發生3日前,
已有其他房間的租客告知受害人小張浴室有漏電現象。
經法醫鑑定,受害人小張符合電擊離世。
經鑑定機構現場勘驗,房屋內熱水器存在漏電。
被告稱,該熱水器於2011年、2012年左右安裝,
具體安裝時間已記不清,大概有七八年了。
法院認為,被告與受害人女友通過口頭溝通、微信支付租金,
被告與受害人及其女友形成了事實上的房屋租賃關係。
在租賃期間,
被告作為出租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租住房屋
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並符合約定用途,
且負有維修義務。
現受害人在租住期間在租賃房屋浴室內洗澡時
因浴室內熱水器漏電導致觸電身亡,
該熱水器亦係老舊電器,年久失修,
故被告作為出租人應對受害人的離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法院指出,受害人小張作為一名成年人,
其在使用前明知浴室內熱水器存在漏電情況,
其既未告知被告維修,
也未自行維修至能夠安全使用狀態即使用,
自身存在過錯,應減輕被告的責任。
酌定被告與死者各承擔50%的責任。
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等相關法律規定,
判決被告袁男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3萬餘元(約新台幣197萬元),
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。


